时间:2022-04-29 10:48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我们邀请参与过修法的专家学者、职业院校领导,从不同角度撰文,阐述其对新职业教育法的理解,如何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难点和突出问题,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落实新职教法系列谈|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学生实习实训是职业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实训上,给了很大篇幅,对实习实训组织管理、基地建设、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质量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常态化的社会监督,部分职业学校将学生实习实训视为营利行为,忽视学生专业学习的实际需要以及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安排学生参加与专业不相匹配的实习项目,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针对这一乱象,《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从法律层面形成硬约束机制,用法律武器保护学生权益。
出于效益和安全考虑,有的企业往往不愿意接收实习生。《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形成敦促企业提升职业教育参与度,维护品牌形象与价值的氛围。企事业单位履行职业教育责任,利用人力和技术优势提供必要的实习岗位,将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岗位供给。
过去,少数企业把实习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而非潜在的价值型员工来源,安排专业不对口、技术含量低或劳动强度大的边缘性岗位,学生能够从实习实训中获得的专业技术技能实践能力提升非常有限,对学生职业能力提升与生涯发展的助推作用更是微乎其微。对此,《职业教育法》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岗位与内容等安排上有了一把“可为”与“不可为”的法律标尺。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投入不足、开放共享性不强、资源利用绩效偏低等现象一直影响着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训基地应有的育人功能也被弱化。针对这一难题,《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合作机制,到合作协议签订,责权利归属,再到条件支持均作了明确。同时规定,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给予企业深度参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供双重保障。企业可借由参与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放大自身的生产设备优势,进一步梳理实际生产运经营情境中能够与职业院校实现资源交互共享的环节与要素,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基地建设也可充分挖掘现有资源要素,全方位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成果,将职业教育先进的育人理念进行深层次转换,为学生提供VR(虚拟现实)到AR(增强现实),再到MR(虚实交互)具有沉浸与交互特性的实训现实体验感与获得感。
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与安全风险防范,学生实习实训中人身意外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超负荷超强度工作等时有发生,实习学生的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劳动权利未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明确要求“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学生不仅需要有权利意识,更需要有法制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多方协同联动,依法有效推进,定能形成职业学校实习实训的良好生态,让实习实训真正成为青年学子技术技能提升的有力支撑,助力其出彩人生目标的实现。(作者系国家督学,湖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李洪渠)
编辑:汪静蕾
最新动态
- 04-29 落实新职教法系列谈|职业本科 聚木...
- 04-29 落实新职教法系列谈|“普职分流”...
- 04-29 落实新职教法系列谈|培养高技能人...
- 04-29 太阳集团tcy87222022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
- 04-2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6年...
- 04-28 教育部:“五一”假期原则上非必要...
- 04-28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太阳集团tcy8722202...